《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在2017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九规定“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不得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或者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后, 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 上海地区客户,需通过上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http://180.168.211.50:9080/sbwp_sh/ 提交涉沪类下家申请,并及时告知客服人员进行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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